“首违不罚”彰显执法人性化 全球热头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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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,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;参加传销但是无违法所得……从2023年5月31日起,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,包括上述事项在内的8个类别16个具体事项将实行“首违不罚”。(5月3日 《新疆日报》)
“首违不罚”是指对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、能够及时纠正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,依法免予处罚。可以说,“首违不罚”等于给初次违法者一次“改过自新”的机会,让他们免遭法律的制裁。笔者认为,“轻违不罚”彰显执法人性化,其与严格执法并不冲突。
如何处理市场上违法行为考验着执法机关的智慧。如果对初次违法行为,不管情节大小,也不管危害性的有无,一律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,让违法人留下“污点”,甚至会影响今后的生活,那么,一部分违法者或许不服气,要么抵制和抗拒处罚,要么自暴自弃“破罐子破摔”,走上更为恶劣的违法道路,小错误变大违法,导致较为严重的危害性。此情形,虽然违法者得到了制裁,但教育和警示的效果并不大。
行政处罚仅是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而已,并不是目的。新疆实行“首违不罚”,并不等于放任不管,教育告诫、督促整改依然在进行。而且,得以豁免处罚的只是“首违”,如不知悔改明知故犯,违法性质就会变得恶劣,后续将从严处罚。此举更加契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,对于不带有主观恶性、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,批评教育足以达到警示目的,也就没有必要再“加重”惩罚了。这种执法人性化,不仅给了初次违法者“改过自新”的机会,也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违法者加以改正,今后不再违法。同时,执法机关也节约了执法成本,可谓一举两得。
或许,有人质疑,“首违不罚”是否会影响严格执法,让一部分应该受到惩罚的违法者,逃避了法律制裁。其实,“首违不罚”的情形,并不包括触犯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。也就是说,“首违不罚”是有范围的,与严格执法并不冲突,该“零容忍”的违法行为,当然要严格监管、严厉处罚、严肃问责。
总而言之,“首违不罚”人性化执法,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轻微违法人员,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繁荣市场,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,值得探索和尝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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